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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讯|关于化妆品中美白类特证申报原则
2022-12-12
问: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,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,是否可以按照“祛斑类(仅具物理遮盖作用)”产品类别申报注册?
目前韩国官方公布的美白剂有熊果苷、抗坏血酸葡糖苷、小构树根提取物、3-o-乙基抗坏血酸、甘草根提取物、烟酰胺、抗坏血酸四异棕榈酸酯、抗坏血酸磷酸酯镁、红没药醇9种。
在日本已经获批的美白产品的功效原料有抗坏血酸磷酸酯镁、抗坏血酸葡糖苷、鞣花酸、4-丁基间苯二酚、母菊(CHAMOMILLA RECUTITA)花提取物、凝血酸、甲氧基水杨酸钾、2-o-乙基抗坏血酸、烟酰胺、异抗坏血酸(异 Vc)、四氢木兰醇、传明酸十六烷基酯等。不过,目前,除了氧化型染发剂、烫发剂、药浴产品和牙膏外,被接受的医药部外品活性成分清单不被公开发表。因此,日本官方并无美白类产品原料清单,何种原料在何种使用量下具有美白效果,由企业自己掌握。
在我国台湾地区,目前《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》中的美白剂只有“抗坏血酸四异棕榈酸酯”。根据官方公布的修正文件,将原收录在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》的抗坏血酸磷酸酯镁、抗坏血酸葡糖苷、抗坏血酸磷酸酯钠、曲酸、熊果苷、鞣花酸、母菊(CHAMOMILLA RECUTITA)花提取物、凝血酸、甲氧基水杨酸钾、四氢木兰醇、传明酸十六烷基酯、3-o-乙基抗坏血酸等12个美白剂改为按一般化妆品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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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中国食品药品网
作者单位: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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